大块废钢加工合同
甲方将大块废钢加工交与乙方实施,为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制订如下条款。
1. 工作内容及标准:
1.1.甲方炼钢厂转炉渣跨以外的中包大块、浇余、砣铁、尾坯、事故产生的冷钢或砣铁等统称大块废钢。乙方按甲方要求在指定地点进行切割加工,加工完毕将符合甲方要求的废钢过秤后送回甲方炼钢厂原料场地,甲方炼钢厂料场管理人员负责验收入库。加工地点由甲方确定。
1.2.翻扣在转炉渣跨内的中包大块及浇余(厚度超过100mm以上的残余废钢即为浇余)的加工回收,甲方可根据生产组织需要和现场情况,选择由该合同乙方或“钢渣加工合同”乙方处理。如果选择本合同乙方进行加工,结算价格与1.1项加工内容相同。乙方要在指定场地存放,不可放入钢渣加工场地与钢渣相混。乙方按甲方要求在指定地点对大块废钢进行切割加工。
1.3.加工所用的氧气、吹氧管由甲方炼钢厂提供,割把等工具由乙方提供。加工完毕,乙方负责将符合甲方入炉标准的废钢过秤并运回甲方炼钢厂,所需车辆及相关费用乙方自理。
2. 相关事宜的约定
2.1.甲方为乙方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2.2.乙方必须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加工任务,由于乙方原因影响生产一次,视情节严重程度,扣减乙方加工费1000-20000元。
2.3.大块废钢加工必须在甲方指定地点加工,加工规格必须符合炼钢厂工艺要求,不合一次扣减乙方加工费100-500元。及时返回,不可运输出厂,一经发现按甲方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合同执行期间甲方有权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
2.4.乙方人员必须服从甲方调度对现场的判定和安排。
l 甲方建立乙方在内相关部门参加的钢渣加工、运销沟通制度。乙方按甲方要求参加并认真落实会议布置的工作。
l 一经发生乙方人员不听从甲方调度指挥和判定的现象,或不参加调度会、不落实调度布置工作的,每次罚款100-1000元。乙方不听从甲方调度指令且协调无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l 本合同的作业时间、生产组织形式,甲方有权根据生产实际进行调整。
l 乙方服务不能完全满足甲方要求时,甲方有权降低结算费用,直至解除合同。
2.5.其他
l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生违反劳动纪律、安全、环保、交通、治安等各项制度的行为,甲方有权对其进行50—10000元的处罚,直至终止合同。若存在上述情况的隐患,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的,甲方有权对其进行500—10000元的处罚,甚至终止合同的执行,另行招标。
l 对于工作过程中涉及质量、安全的关键岗位的人员、设备情况必须到甲方备案,以上岗位发生人员变动必须征得甲方同意。
l 乙方有违约行为,甲方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3.合同期限
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个月。
4.费用计算及支付
4.1.计量以甲方过秤为准,每月15日前甲乙双方核对大块废钢加工月度总量,甲方各有关部门每月根据加工情况和各项合同条款履行情况出具考核意见,并报安全清洁生产部进行审核后在月结算费用里扣除。
4.2大块废钢加工费按吨报不含税价,即:元/吨;结算费用=加工量×加工价格-考核金额。
注:文中的税是指甲方可抵扣的税费。
以上结算内容甲方炼钢厂签字确认后,报甲方安全清洁生产部审核后进行结算。乙方按甲方财务要求开具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
5.关于履约保证金
5.1 乙方需缴纳履约保证金6000元,在合同执行期间,乙方中途退出,甲方不再退还履约保证金。
5.2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考核金额大于月结算费用时,超出部分从履约保证金里扣除。
5.3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若乙方因违反合同规定被扣减保证金导致保证金金额不足,乙方应在10日内补齐履约保证金。等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在结清款项后,15日内甲方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
6.其它
6.1.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签订“安全、环保协议”,作为合同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6.2.发生纠纷,司法管辖权属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6.3.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二份,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6.4.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甲方: 代表: 日期:2010年 月 日
乙方: 代表: 日期:201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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