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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收政策对废钢经营企业的影响及调整建议
最后更新时间:200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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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57号“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08年12月9日下发后,为了贯彻文件精神,明确退税程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还接受记者采访,回答记者提问;2009年2月13日财政部又以财监(2009)7号文进一步明确了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事后,浙江、上海、山东、江苏等省陆续出台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操作办法,经一季度左右的实践,现综合反映“通知”对再生资源行业带来的影响及若干调整建议。

一、我国再生资源行业现状

我国再生资源行业现状是:再生资源行业产业化进程缓慢,目前仍处在较低发展水平;龙头示范企业少且生长发展缓慢;管理滞后、队伍庞杂、组织无序、经营规模偏小;回收率低,回收利用技术落后,生产加工装备不足;回收和资源利用率低下,二次污染较为突出。

虽然我国再生资源行业仍处在较低发展阶段,基础薄弱,与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有某些脱节之处。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事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显现,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谐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再生资源年回收规模达GDP 1.07%1.15%

据测算:1958—2007年,全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量超过15亿吨。“中国再生资源产业发展报告也透露:2005年、2006年国内回收各类废旧物资达9567.82万吨和10460万吨,回收总值为1751.37亿元和2420.63亿元。2007年国内回收总量和总值分别为11847万吨和2961.48亿元,比2006年分别增长13.6%和22.3%,回收总值占当年GDP的1.07%。

2、再生资源从业人数众多

A、据2006年全国供销总社再生资源工作会议透露:全国县以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有2800余家,回收网点12万个,加工企业1500多家,从业人员60万人;

 B、据周宏春在“我国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见文献2)报道:全国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达5000余家,回收网点16万个,回收加工厂3000多个,从业人员超过1000万人;

C、据中国物资再生协会龙少海副会长在“中国资源综合利用”2009.4期载文透露:全国回收企业已达10多万家,规模以上回收加工厂10000多个,回收行业及相关领域从业人员1800万人;

D、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调整答记者问透露:从2001—2006年短短几年间,全国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回收企业由原来的几千家猛增到60000多家。从以上几组数据可以判断分析:这是一个宠大的群体,从业人数应该在1000万以上。

3、经营设施简陋

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由于经营分散、规模偏小,给人的印象是脏、乱、差。与城市的现代化、城镇化建设表面上存在不和谐因素。因此在城市扩建、城中村改造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往往首当其冲。城郊结合部大门敞开,油毛毡屋顶,带外地口音、衣衫不洁者、手推车、三轮车频繁进出的地方一般都是废旧物资回收站。一台地磅,外加移动磅秤、打包机、剪切机便是再生资源基层组织的全部家当。有吊机、行车的回收站也有,但为数不多。

4、行业精神面貌欠佳,社会地位有待提高

整体而论再生资源行业:人员素质偏低,精神面貌欠佳,社会地位有待提高。全行业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几乎难寻踪影。去年四川汶川大地震中江苏南京黄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董事长黄圣彪出资、出人带设备第一时间赶赴四川参加抗震救灾,得到温总理的高度赞扬,被誉为有责任心的企业家,这是全行业的骄傲,应该大力宣传弘扬。

5、废钢经营企业在金融危机中遭受重创、损失惨重

这次金融危机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是个沉重的打击,许多中小企业被迫关门歇业,遣散员工。部分企业重创后一厥不振。与回收企业紧密相关的有色金属行业,2008年利润总额800亿元左右,与2007年相比下降45%。去年四季度73家企业亏损达127.5亿元(见有色金属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而钢铁工业日子同样不好过,今年一季度大中型钢企亏损面达34.72%,72户大中型钢企整体亏损33.08亿元,与2007年一季度441.6亿元利润形成明显反差。

有色、黑色金属冶炼企业是再生资源公司的主要销售对象,两者之间唇齿相依,唇亡必定齿寒。

6、两头挤压再生资源企业生存环境堪忧

2000年前后,全国总社号召全国再生资源行业二次创业。当时供销系统县以上再生资源企业由2800余家调整缩减为2200余家(县以下回收企业起码是县以上回收企业的三至四倍,况且还有供销、物资两大系统),现如今估计县以上企业还不到2200家。那么税务总局透露的60000多家又是如何组成的呢?

据调查分析:自国家取消再生资源特种行业管理后,大量私营、股份制回收企业注册登记,另外各种以废旧物资为原料的利废企业也在该时间段建立了一大批一对一回收公司,这二者在60000多家中所占的比例预计达60~70%。

2009年3月18日,山东省再生资源协会,山东省物资再生协会在“关于对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税收政策的意见和建议”中也反映:2001年5月1日铅山东全省只有退税企业227户,而目前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就达8200多户,与2001年相比,增长数达3512.33%。

杭州市区废旧物资回收网点也自公安机关改特业管理为登记备案后从原先的200余家迅速扩大到500余家。

县以上再生资源企业,由于再生资源业态以及面对大量私营、个体回收企业的挤压,还有利废企业一对一回收公司的不规则、不规范竞争,其生存空间十分狭小,生存境况堪忧。

以上六个方面简述了我国再生资源行业现状及处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是一个有着广泛就业基础的新兴行业,有人赞誉她是朝阳产业。上世纪八十年代就有人选文称谓她是:弃之一文不值,收之黄金万两。但她仍然是一个容易被人们淡忘的行业,仍然缺乏社会认知度,是一个十足的弱势群体,需要党和政府的关爱和扶持。

二、我国再生资源税收政策的历史演变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后,国家开始重视资源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并颁发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对资源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实行扶持政策,现按时间序列将政策的历史演变记述如下:

1、1996.8.31日国务院以国发(1996)36号文批转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意见”之二指出:“实行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之五:“严格管理,搞好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再生利用”。

2、1987.6.8日,国家经委、财政部、商业部、国家物资局以经综(1987)353号文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发利用再生资源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对再生资源实行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以废养废,通知的精髓是:

①1987.7.1日起减半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

②三年内给予减征所得税的照顾;

③减征产品税(增值税);

④调节税酌情减免;

⑤技改资金由国家经委给予贴息。

通知还强调指出:优惠政策所给予的实惠,要全部留给企业,专项作为发展再生资源事业的基金。

1987.8.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浙政办(1987)31号文向各市、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的通知”,并对所得税等作了以下规定:

a、企业所得税给予30%的减征照顾;

b、减征或免征产品税;

c、企业技改贷款可税前还贷;

d、免征奖金税;

 e、按5%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

 f、从事物资回收行业的供销社职工向上浮动一级工资,同时提高行业岗位津贴;

3、1994.4.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1994)财税字第012号文下发了“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根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24号“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即征三返七政策。

1995—2001.5.1日期间,财政部、国税总局还下发过财税字(1996)21号;财税字(1999)1号等文件通知,强调和重申废旧物资税收政策。

5、2001.4.29日财政部,国税总局以财税字(2001)078号文下发“关于废旧物资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核心内容免征增值税。2001年后,财政部、国税总局为废旧物资税收问题还曾下发国税发(2004)060号、(2004)736号、国税函(2004)128号、国税函(2005)544号通知、(2006)1227号和(2007)43号文件等。

6、2008.12.9日财政部、国税总局以财税(2008)157号文下发“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再生资源企业恢复征收增值税。2009年全额征税并按期返还70%,2010年全额征税,按期返还50%,2011年取消优惠政策。

三、现行税收政策对废钢经营企业的影响

 财税(2008)157号文件对再生资源行业的影响是深远的,对行业的作用是巨大的。(2001)078号文与(2008)157号文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免征增值税,而后者是全额征税,先征后返;前者手续简便,后者程序繁杂。

新政实行已近半年,对再生资源行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据笔者观察、分析、思索,现收集整理作如下归纳:

(一)、市场萎缩、行业萧条

浙江永康、台州、宁波、温州、富阳、浦江、绍兴等地废金属成交量一直都比较大,当地利废企业众多,成交活跃。而现如今温州的废不锈钢、富阳的废铜、废纸,永康的废铝、废铜,玉环的废黄铜,似乎人间蒸发,下降幅度叫人难以置信。上述地区现在月利废量只有原来的20~30%,市场大幅萎缩,再生行业一片萧条。这固然与金融危机有关,但与新税政的贯彻不能说是毫无关系。按常理说困难时期应以微调为主,不宜做重大调整,尤其是行业政策,这次新税政出台时机选择似乎有点仓促。

(二)、行业税负增加,退税复杂繁琐

2009年,再生资源企业需承担5.1%的增值税(2010年将达8.5%)和增值税额约为12%的地方税(3%教育费附加,7%的城建税,1.3%的防洪费等),这与以往年份相比,再生企业税负增加过快,行业难以承受。

人大代表包景岭,全国政协委员穆京祥呼吁国家有关部门要重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如此高的税赋回收企业难以承受,谨防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夭折。

财政部财监(2009)7号文下达后,浙江、上海、山东、江苏、四川、广东、湖南、江西、重庆等地陆续出台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申批操作办法。按办法规定:退税企业在获得退税资格认定的同时需提供11份资料、报表、声明、证明材料等,退税程序较为复杂繁琐。浙江退税期限分按月和按季两种。

(三)、国内废钢市场沉寂,国际钢材市场份额下降

今年以来,国内再生资源市场经历了沉闷、等待、观望、徘徊、试运转等若干阶段。国内市场整体表现沉寂,缺少活力。进入5月份后,市场仍然难有起色,许多利废企业老板见面叹息,生意不好,日子难过!

在市场萧条沉寂的背景下,行业内恶性竞争抬头,以更加低廉、更加不计后果地迁就利废企业完成业务交易。这类业务活动无孔不入,表面上风平浪静,而市场下却暗波涌动。

 国内市场沉闷萧条,许多企业和流通商将视角转向国际市场。一季度合计进口废钢318.19万吨,同上年相比增长318.8%,进口生铁48.73万吨,同比增长282.9%。然而,我国钢材出口形势却进一步恶化,1—4月累计出口钢材655万吨,相比下降59.5%。市场博弈的结果是:国际原料商挤占了我国国内原料市场份额,而我国成品钢材国际市场占有率却不升反降,这更加重了国内市场压力。

(四)、裁员收缩,行业面临调整抉择

再生资源行业是个劳动密集型产业,进入门槛低,吸收了大量劳动力就业。但自去年四季度以来,受全球金融危机袭击,众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损失惨重,许多中小企业关门歇业,有的元气大伤。

2009年,再生资源企业面对金融危机和新税政双重压力,行业进入收缩休整时期。据笔者对行业内若干企业的跟踪调查,因为业务萎缩,职工待遇骤降,企业已不同程度流失和辞退各类业务经营管理人员,而且还在继续调整收缩。人才流失对企业的发展乃至对行业发展也是弊多利少。

(五)、国内市场流通仍受诸多限制

笔者曾选文论及国内废钢、废有色金属流通的主要障碍不是“废旧物资发票”,因为宝钢、沙钢等大型钢铁企业在以往的岁月中采购原料时,从未发生过客户不给开票或给不了票。而现如今国内使用的全是清一色增值税发票,为什么钢厂在某一时间段仍然难以组织原料进厂,这里面原因错综复杂,市场是只无形的手。

当地行政长官或税务官员只要稍作暗示,大家要支持本地再生资源企业的发展,对外地企业的介入要谨慎,亦即婉言谢绝流通。

因此,中国国情就是这样,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更是富有地方特色。

四、再生资源税收政策调整建议

我国再生资源税收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应以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期下发的政策文件和我国的产业政策为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再生资源管理办法”,“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通知”等。2007年,国务院把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列入国家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家鼓励和推进废物回收体系建设,十七大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作为基本国策等等。鉴于以上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拟对再生资源税收政策提出部分调整、修改建议。

1、优惠期限

财税(2008)157号文之四指出。“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优惠期限应作适当延长,可暂定3—5年。

2、退税比例

(2008)157号文第四条之(二)款规定: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2010年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2008)157号文对再生资源行业退税比例逐年递减,亦即优惠政策的优惠幅度不断减弱,即国家对该行业的扶持力度趋于弱化。建议可否以70%退税比例一定三年不变(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着实体现国家对再生资源行业的关怀与扶持。

3、退税程序

 再生资源经营企业一般纳税人第一次办理退税手续认定退税资格时应准备相应资料、文件、填写表格等。再次办理退税时,重复部分应该删去,建议可退增值税款实行即征即退,以减轻再生资源企业资金压力。

4、减征企业所得税和部分地方税

1996年8月31日,国务院以国发(1996)36号文批转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中指出:“实行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经综(1987)353号文对再生资源企业的技改资金、调节税、产品税(增值税),所得税,批发环节营业税都给予减征或免征优惠。

    2009年3月份,浙江永康、武义、浦江、东阳市、江西婺源、九江、弋阳、奉新,江苏泗洪、江阴、安徽郎溪,湖南衡阳市(县)人民政府先后以政府名义发文扶持当地再生资源企业发展,各地文件内容大致相同。一是部分或全部免除水利基金、城建税等地方税;二是再生资源企业的可退税款由财政予以贴息;三是除缴足中央、省级财政外,本地财政所得部分,全额补助再生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四是要求当地财政帮助再生资源企业加快退税速度。这么多人民政府在同一时间段,为了扶持再生资源事业同时发文,这绝非偶然,定有它的道理所在,应该说是史无前例壮举。

因此,建议税务机关对再生资源企业减征30%-50%企业所税,并减征70—80%地方附加税。

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再生资源企业的所得税和地方税可否制定相对统一的优惠政策,避免各地政策参差不齐,互相制约、互相挤兑。

5、清理整顿再生资源行业

以“再生资源管理办法”为准绳,各地再生资源协会配合,开展全国范围再生资源清理整顿工作。符合条件的授牌认定。清理时可逐级展开,硬件、软件缺陷限期整改。对利废企业开办的回收企业应从严掌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取缔。据笔者调查了解:各地有一定规模的利废企业都建有一对一回收公司。这些公司的存在完全是为工业生产配套的,车间需要多少废料,回收公司就成交多少业务。部分企业丈夫是利废厂老板,老婆是回收公司经理,同吃一锅饭,共住屋檐下,不分彼此。也可以说是肥水不流外人田(税务总局所指60000家回收企业,这类工业企业开办的回收公司占有很大比例)。

即便是大型钢铁企业,大型冶炼厂设立的回收企业也存在许多弊端。厂方重要人物一般都是身兼多职,上午是废钢(原料)处长(安排资金),下午就成了废钢公司(原料)经理(组织废钢、同经营户洽谈业务)。他们在码头料场时常说,只要同我做业务,验收从宽,资金优先。他们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这对正规回收企业是极不公平的。

 社会有分工,你应该潜心钻研如何节能减排,如何提高产品质量,如何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不要老干鸠占鹊巢的事,这样既种不好人家的地,又荒了自己的田,实在是得不偿失。

6、其它

(2008)157号文件对再生资源企业原有库存商品的处置应该设置缓冲期,或下发实施细则,这将使广州市金属回收公司等诸多企业在新政策执行中遇到一些问题能妥善处置。

根据商务部商改发(2006)20号“关于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商务部、财政部商贸发(2009)142号“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通知”,(2008)157号文件应体现扶持和加快各地再生资源龙头企业发展的精神,以发挥龙头企业在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系建设中的骨干示范作用。

(浙江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林加冲 王卫)

责任编辑:admin 信息监督:杜青025-58809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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