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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通知
最后更新时间:2009-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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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及《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文件规定,为了规范退税行政审批行为,现将我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规定如下:
一、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初审部门为各市财政局,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各县(县级市、区)财政局为初审部门;复审部门为安徽省财政厅;财政部驻安徽专员办负责终审。
二、再生资源退税流程仍按照《财政部驻安徽专员办关于修订印发<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财驻皖监〔2007〕18号)执行,具体流程如下:
(一)符合再生资源退税要求的企业一般按季度向初审财政部门申报退税,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对2008年度增值税免征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申请按月退付。2009年一季度退税原则上在2009年4月份办理。需报送的资料包括:
1、退税申报单位正式申请文件原件、《一般增值税退税申报情况一览表》(附件一)。
2、完税凭证复印件。
  (1)申报单位采用一般缴款书缴税的,提供缴款书复印件。要求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逐票加盖印章或提供税票汇总清单并加盖印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2)申报单位采取完税证-----“汇总缴款书”缴纳税款的,除提供缴款书复印件外,要求写出专门证明,其内容应包括每一完税证对应的汇总缴款书编号、税款金额、税款所属时间、税款入库时间。证明应加盖负责征收税务机关印章和税款所入国库的印章;
(3)申报单位申请退税年度有出口货物缴纳增值税或被税务机关查补一般增值税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完税凭证复印件,并加盖负责征收税务机关印章。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要求按月提供,并加盖负责征收税务机关印章。
4、《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原件。要求逐票填列增值税入库情况(不得汇总填列)并逐票加盖申报单位印章。
5、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6、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7、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及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有关数据及资料。
8、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等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
9、在办理年度退税及清算时,需提供申报单位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国家有规定对外提供会计报表需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还应提供审计报告。当地税务稽查机关出具的正式稽查文书原件及税务稽查情况说明。
10、对于首次申报的单位,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11、申报单位遇有投资新设、股权结构调整、更名、分立、改制、注销等事项,要求提供相关工商登记变更、产权构成及其变更等法定证明文书的复印件。上述事项需报主管部门同意的,应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2、其他相关资料。
(二)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在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同时向负责复审和终审的财政机关提交初审意见。提交材料包括:
1、初审意见正式文件;
2、《一般增值税退税初审情况一览表》(附件二);
3、企业所有申报资料;
4、其他相关资料。
(三)安徽省财政厅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驻安徽专员办提交复审意见书。复审意见书应明确复审同意退付金额,有剔除的应说明剔除原因。如复审意见书为多家申报单位汇总意见,应附表列明对各单位复审结果。
(四)财政部驻安徽专员办在收到安徽省财政厅复审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向初审财政局下达批复文件,文件抄送安徽省财政厅。
(五)各初审财政局收到财政部驻安徽专员办批复文件后,立即就地办理退库手续。
三、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对于纳税人第一次申请退税的,应当在上报初审意见前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有特殊原因不能做到的,应在提交初审意见后2个月内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发现有不满足条件的,及时通知负责复审及终审的财政机关。
  四、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定期(自收到纳税人第一次退税申请之日起至少每12个月一次)向同级公安、商务、环保和税务部门及人民银行对纳税人申明的内容进行核实,对经查实的与申明不符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前发生的,应当追缴纳税人此前骗取的退税款,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其以后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退税政策的资格;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后发生的,取消其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退税政策的资格。
五、财政部驻安徽专员办、安徽省财政厅和初审的财政部门应当严格遵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及各项廉政制度与工作纪律,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退税工作的监督,不断改进和完善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工作。财政部驻安徽专员办和安徽省财政厅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再生资源退税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1、一般增值税退税申报情况一览表
2、一般增值税退税初审情况一览表
                   二OO九年三月五日

责任编辑:admin 信息监督:杜青025-58809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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